EagleBear2002 的博客

这里必须根绝一切犹豫,这里任何怯懦都无济于事

06-勒索是被害人之所欲又是被害人之所恨

关键词:第三方理论、禁止剥削、双重剥削

敲诈勒索悖论的提出

张三酒后进入色情场所消费,被妻子闺蜜李四发现。李四向张三勒索一万元。

按照权利学说,行为人拥有权利,通过放弃权利获得利益,只是一种正常的交易行为。

敲诈勒索的悖论

告诉闺蜜张三不轨完全正当;放弃权利获得财物属于正常交易,无可厚非。两个事件合在一起构成犯罪。

敲诈勒索悖论的类型

  1. 以揭发被害人的犯罪行为相威胁
  2. 以揭发被害人的(道德上的)过错相威胁:揭发偷腥案
  3. 以揭发被害人的非道德行为相威胁:揭发整容案
  4. 利用被害人所担忧的事项索要财物(不包括以上三种):劝说分手案、劝说参战案、劝说飙车案

对于第一类行为,揭发犯罪既是权力也是义务,不能够以放弃为由索要财物。该情况中不存在悖论。

对于第二类行为,隐私权要受到知情权的限制,揭发嫖娼案不构成侵犯隐私权。

第三类行为中,行为人侵犯了被害人隐私权。

第二类和第四类当中,行为人都有表达的自由。构成悖论。

敲诈勒索悖论的几种解决方法

道德理论:关注行为本身的非道德性

功利理论:关注结果的功利理论

道德理论

道德理论有两种立场:

  1. 利用第三方力量理论
  2. 不出现理论

利用第三方力量理论

认为敲诈勒索理论当中存在隐蔽的第三方,行为人利用隐蔽的第三方的力量来获得利益,是对第三方权利的侵犯,具有明显的非道德性。

不出现理论

由哲学家罗伯特·诺齐克提出。

敲诈勒索本质上是一种强制,再正常交易的情况下,双方都会因为交易获利而高兴。在强制的情况下,人们并不会获得利益。相反,如果敲诈者不出现,人们会更开心。

功利理论

功利理论同样有两种立场:

  1. 敲诈勒索降低惩罚的效率
  2. 敲诈勒索浪费社会资源,诱发不当行为

降低惩罚的效率

美国大法官理查德·A·波斯纳认为,以揭示有害信息向被害人索要财物,在某种意义上是个人执行法律的一种方式。这种私人执法会破坏公共部门执法的专属性,私人执法降低了公共执法的效率。

浪费社会资源,诱发不当行为

如果敲诈勒索合法,大量社会资源用在保护个人隐私不受暴露方面,甚至会出现公开售卖不当信息的市场,出现专门性的敲诈公司。被敲诈的人担心信息披露会造成可怕的后果,可能会通过各种欺骗手段从亲朋好友或借贷公司获得财务,实施各种财产犯罪。

道德理论与功利理论的不足

第三方力量理论导致处罚过宽

理论认为,所有利用第三方力量的行为都构成敲诈勒索。包括彩礼问题。

行为人体现了寄生性本质。

不出现理论导致惩罚过度

理论认为,金牌选手以不参加比赛为由向银牌选手索要财物,构成敲诈。违背常识。

功利理论的缺陷

结果论证的模式总是不稳定的。出现新的变量就要重新进行利弊权衡。

两种理论当中如果加入新的变量,结果可能完全不同。

功利主义将社会利益作为救命稻草,认为敲诈勒索是侵犯社会利益的。侵犯社会利益的犯罪无需考虑被害人同意问题,因为被害人的同意只涉及个人利益,不涉及社会法益。盗窃诈骗侵犯个人利益,重婚侵犯社会利益。

在传统上和显示上,敲诈勒索都是侵犯财产的犯罪。盗窃诈骗等犯罪,被害人同意都是一种违法阻却事由。得到他人同意的盗窃和诈骗不构成盗窃和诈骗。那么敲诈勒索也不应当有例外。

按照波斯纳的惩罚不足理论,只有以揭发他人犯罪或者侵权行为相要挟,才构成敲诈勒索。而其他的信息披露,如向配偶揭发丈夫不忠。

一种可能的解决方法

道德理论中的禁止剥削立场认为:剥削是对他人的利用。如果这种利用严重违反了伦理道德,就应该进行惩罚。剥削可以分为被迫受剥削和自愿受剥削。被迫受剥削(如强制卖淫)一定要受到处罚。自愿受剥削比较复杂,被剥削者往往是自愿。这种剥削往往利用了对方的个性或一些不利的处境,我国刑法大部分与卖淫和淫秽物品有关的犯罪都属于此类。

组织卖淫罪:卖淫者自愿,很多时候符合其最大利益;但组织者利用了其经济上的不利地位和道德上的缺陷。如果不考虑道德规范,纯粹根据所谓的结果论证,组织卖淫行为似乎对卖淫者、嫖客、组织者都是有利的。 禁止剥削才是组织卖淫应以犯罪论处的一个重要理由。在我国刑法中,组织卖淫和强迫卖淫同罪。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如果不考虑向未成年人销售的情况,这种行为似乎也没有被害人。但这种行为显然是对他人道德缺陷的利用。行为人利用对方的不太谨慎的欲望或者已经崩塌的品味,然而被利用者却无法主张行为人侵犯了自己的权利。在某种意义上,这种剥削是一种与人无涉的道德上的邪恶,邪恶性体现在利用别人弱点来攫取不当利益。

对于这种严重的剥削,甚至通过剥削获得利益,刑法就应当予以打击。在敲诈勒索中,行为人利用了被害人的不利处境,这种利用对然对被害人的心理有一定的压力,但压力并没有大到抢劫这种强制的程度,因此很难认为被害人不同意。这种剥削介于自愿受剥削和被迫受剥削的中间状态。如果可以论证这两种剥削都应该受到惩罚,那中间状态更要受到惩罚。

人类社会存在许多剥削,但并非所有的剥削都应该以犯罪论处。因为刑法是一种最后法,是一种补充发,不到万不得已不能轻易使用。刑法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但是最严重的剥削,明显违背社会伦理秩序的严重剥削、残酷剥削,就是犯罪

在敲诈勒索悖论中,行为人剥削了两方,一是对被害人的剥削,一是对第三方的剥削。这种双重剥削,比单纯的剥削更为恶劣。

第二类案件(揭发偷腥案)、第三类案件(揭发整容案),行为人的剥削是对被害人瑕疵的剥削,也可能是对道德美德的剥削。试图维持夫妻关系和恋爱关系,本身就是一种值得肯定的美德。对他人的不道德的利用是一种错误,对他人的道德的利用更是一种严重的错误。既剥削了对方的不道德,又剥削了对方的道德。

第四类案件(劝说分手案、劝说参战案、劝说飙车案),行为人利用了被害人的胆怯和担忧(对第三方的情感依赖),是对被害人美好情感的利用。

双重剥削理论是对第三方理论的加工,只有第三方理论中的最严重类型才可以犯罪论处。双重剥削具有惩罚的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