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agleBear2002 的博客

这里必须根绝一切犹豫,这里任何怯懦都无济于事

07-人可以被杀死但又无法被杀死

关键词:生命权、主体难题、生存利益、

刑法学界公认,故意杀人是对生命权的侵犯。

伊比鸠鲁学派:人若在既无死亡,死亡即人已不在。死亡对死去的人来说不是一种恶。

主体难题

凶手像被害人开枪,可以说行为威胁了被害人的生命权。但当被害人死了,他已经不再在拥有生命权,行为又如何会对生命权造成损害。

刑法界经常讨论:死人是否有财产占有权。

折中说:如果死亡时间较短,则推断仍然有占有权;死亡时较长则没有占有权。

认为死者的丧葬物归国家占有,是一个解决方案。

何谓生命权

梭伦:生命权是一种生存利益,杀人侵犯了人的生存利益,尽管这个人已经不复存在了,无法再被诡谲的命运之箭射中

生存利益:人的生存利益就是,只属于我们能够通过姓名加以识别的那个人的利益,他在这一刻的时候确实死了,但这并不能阻止我们以现在时态提到他的利益,只要这些利益还可能被阻碍或得以实现。正如我们可以提及他尚未履行的债权债务,只要他们还能够被履行。也就是这个人的人生之书在他死后的一段时间后还没有完全合上。

如果死亡只是对死者生存利益的终结,那么死亡本身不是一种损害,至少他对死者没有损害。

死者有权利吗

割头上访案、水葬母亲案。两案没有脱离对生者的尊重。

死者的尊严属于整个人类,是人类共同尊严的体现。最这种权力的维护是为了保护现在生活和将来生活在这个世界上的人。

生存利益

认为死亡是对死者生存利益的终结,存在问题。

生存利益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

《圣经》:人为妇人所生,日子短少,多有患难,出来如花又被割下,飞去如影不能存留

生命本身是一个礼物,所以我们必须演好我们的剧本。主观上的幸福感和满足感是靠不住的,也存在巨大的偶然性。主观上的幸福感和满足感靠不住,存在巨大的偶然性。因此生存利益一定是客观的。

如果生存利益是客观的,那它是否有量的区别?从表面上看,结论明显:年轻人的生存利益长于老年人,活力四射的健康人的生存利益长于奄奄一息的病人。

内心中某个最神圣的信念:无论贫穷、富裕、健康、疾病、年轻、苍老,我们在人的本质上应当是平等的,我们都有权要求法律的平等对待。而这种信念显然是道德规范所赋予我们的。

事后判断是否稳定

对于生存利益的判断往往是事后判断:周公恐惧流言日,王莽谦恭未篡时。

柏拉图在《理想国》里让我们在两个极端中进行选择:一边是坏事做尽,但却流芳百世;一边是一生行善却身败名裂

如果根据没有展开的生命权判断生存利益,这样的事后判断是非常不稳定的。

本课总结

生命权只是一种基于道德规范的法律拟制。故意杀人罪所侵犯的本质不是生命权,也不是生存利益,而是对禁止杀人这个最基本的道德命令的违反。因着这种道德规范,刑法禁止故意杀人,并将违反这种道德规范的完成形式,拟制为对生命权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