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agleBear2002 的博客

这里必须根绝一切犹豫,这里任何怯懦都无济于事

08-性可以被侵犯又不可以被侵犯

关键词:性侵犯、性自治权、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尊严

性侵犯最是侵犯他人性自治权的一种犯罪

刑法中的性侵犯罪包括: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等一系列对性自治权进行侵犯的犯罪。

性自治权

性自治权就是保护被害人(主要是保护女性)作为人拥有的在性问题上的自治权,是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主要是在性方面的消极自由。

积极自由:free to do something

严复将穆勒《On Liberity》翻译作《论自由》,语出柳宗元:破额山前碧玉流,骚人遥驻木兰舟。春风无限潇湘意,欲采苹花不自由

这种自由观无法让人自由。每一个欲望的满足必然带来新的欲望,人在追求自由的同时又无可避免地会成为欲望的奴隶。卢梭:人生而自由,却又无往而不在枷锁中

消极自由:free from something

刑法中的自由主要指的是消极自由。法律对性自由的保护:保护性的消极自由,即保护拒绝和他人发生性行为的自由。

为什么说性自治权又不可能被侵犯

历史传统中没有型自治权概念

在历史上,强奸这些到的犯罪下从来都是违反发哦的风俗的犯罪,而不是侵犯他人性自治权的范畴。因为人们并不认为女性拥有独立的权利。

性侵犯罪的历史就是从财产到权力的演变。最初,法律并不认为女性具有主体性的人格地位,她们只是男性的财产。所以法律对性侵犯最的惩罚,只是为了保护女性背后对她拥有性权利的男性的财产性权利。只有女性摆脱了附属于男性的财产地位,星期犯罪才逐渐演化为侵犯女性自身权的犯罪。

中国古代的性侵犯最叫奸罪。奸: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不和谓之强,女性的同意只是区分强奸和和奸的关系之一。和奸男女同罪,强奸女方无罪。另有通奸(有夫奸)、亲属相奸、无夫奸。

法律把女性当成了纯粹的客体,保护的只是男性的财产权。

  1. 突出表现为男性有杀奸权。而妻子没有权利杀死通奸的丈夫。
  2. 结婚可以作为无夫奸的豁免理由:男女结婚双方都可以免于处刑。
  3. 认为强奸有夫之妇比强奸无夫之妇量刑更严重。

罗马法认为强奸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侵犯的是对女性负有保护义务的男性。卢克利西亚在受到侮辱和死亡当中选择了后者。英国早期法律中,奸污处女处以阉割刑或乱石砸死。如果被害人同意和强奸犯结婚,则可以免除处罚。对于轮奸,如果被害人同意与犯罪者中的一个人结婚,则所有的犯罪者都无需盛饭刑事责任。埃及到 20 世纪 90 年代仍然保留着类似的规定。

上世纪 70 年代开始,在人权运动的冲击下,美国率先开展对性侵犯罪的改革运动。开始抛弃男尊女卑的偏见,认为女性有主体性人格地位,有支配其身体的权利。

法国 1810 年刑法典,把强奸罪规定在妨害风化罪中。意大利 1930 年刑法典,将强奸罪对定在侵犯公共道德和善良风俗的犯罪当中。法国 1994 年刑法典,开始把强奸罪规定在侵害个人身体的犯罪中,意大利相同。我国 1997 年刑法也把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罪是为一种侵犯公民人身权的犯罪。

在很多男性观念中,性不可能被侵犯

最大限度反抗标准

历史上存在最大限度反抗标准:表达不同意必须要进行最大限度地反抗,这种标准要求女方必须要进行身体上的伤害或衣服上的撕损来表明拒绝。 体现女性的贞操价值高于生命价值

16 世纪马修·黑尔爵士:强奸是一种很容易被指控,但却很难被证明,而被告也很难抗辩的案件。中国古语:自古奸出妇人口

美国 1906 年威斯康星州布朗案:按照最大限度都反抗标准布朗被判无罪。

适用严格惩罚标准原因之一是,当时存在通奸罪,女方可能为了豁免通奸罪而谎称被强奸。

合理反抗标准

随着女性地位上升,女性的生命价值逐渐被认为高于其贞操价值。通奸罪逐渐被废止,性自治权的观念开始进入法律,最大限度反抗标准慢慢被合理反抗标准替代。避免女性牺牲生命和重大身体健康去防止性侵犯。

1979 年纽约州电梯强奸案。

这里的合理反抗要求身体上的反抗,而不仅仅是语言上的不同意。

威尔森案。

传统法律对女性的偏见:女性在性行为中不知道自己想要什么,不理解自己语言的真实含义。因此法律并不认为单纯语言上的拒绝是对性行为的不同意,因为在女方说不的时候,很多男性并不知道对方的真是愿望。

不等于不规则

这些个案推动产生不等于不规则:认为女性语言上的拒绝应当看作对性行为的不同意。法律应当尊重女性说不的权利。

泰森案。

在认定犯罪时主要采取不等于不规则。

肯定性同意规则

肯定性同意规则:如果女方没有对性做出肯定性的同意,那就要视为一种拒绝的意思表示。

肯定性同意规则一般在道德生活中作为一种自律的依据。

从女性内在尊严来看,性不可能被侵犯

尊严分为三种:内部尊严、外部尊严、主观尊严。

内部尊严是独立于自己或他人评价而客观存在的一种人的价值。是由于人本身的而存在的人格体现价值,和人的社会条件、成就、能力无关。这种内在的东西也无法为他人所触及,也就不可能被侵犯。通常来讲,无论人受到什么样的侵犯,其内在尊严都不受伤害。

外部尊严是社会对一个人的评价。

主管尊严是自己对自己的评价,是自己所具有的作为主体的一种自我价值意识。在心里结构中,自我尊重和受到他人尊重的一种心理需要。主管尊严的概念是首先要被抛弃的,因为人之所以为人,并不取决于主观想象。

在认定是否构成性侵犯最的时候,法律采取外部尊严,根据社会主流价值观判断是否侵犯他人尊严、侵犯了他人的性自治权。

本课总结

三种尊严存在一定的悖论:

正是因为人有内在的尊严,所以性的尊严是无法被侵犯的;但正是为了保护这种无法被侵犯的内在尊严,按照社会一般观念,我们要尊重人的尊严。所以从外在的角度来说,强奸等行为侵犯了他人的性尊严,即便被害人自己都不认为自己存在这种尊严,自己习惯了被伤害被侮辱,法律依然要保护这种不能被侵犯的内在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