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agleBear2002 的博客

这里必须根绝一切犹豫,这里任何怯懦都无济于事

1.6-法治的妥协

在中国的司法制度中,法院一旦做出无罪判决,将会直接导致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承担一定的国家赔偿责任,甚至就连具办案的警察、检察官也会受到“错案责任追究”。甚至,在司法机关内部还存在着一些成文或不成文的绩效考核规定,对刑事破案率、批捕率、无罪判决率、撤诉率等进行考核。检察机关往往把无罪判决率作为案件质量考核的硬指标,出现无罪判决,责任人要承担不利后果。一些时候,当事人权利与司法机关绩效考核发生了本不该有的联系

法治的基本要义在于用公开的规则去约束权力,让民众能够有合理的预期,免于惶惶未知的恐惧。

法治必须约束权力,保障自由。通俗地说,国家只拥有法律所规定的权力,而法律所不禁止的则是公民的自由驰骋之地。当权力有其固定的边界时,民众才能享有法律所赋予的免于恐惧的自由。如若法外另有民众无法知悉的内部规则,人们也就无法形成合理的预期,不可避免地会陷入未知的恐惧。

当前一个值得警惕的现象就是“以法治之名行法家之实”。法家虽然也强调制定规则,但在规则之外仍有大量不为民众知悉的例外秘术。如果司法是一种让人莫名恐惧的力量,那这一定是法家的幽灵,而绝非法治的精神。

无论坚持多么崇高的抽象理念,我们都不要在自己的坚守上附加不着边际的价值,并让他们成为我们信念中的牺牲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