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agleBear2002 的博客

这里必须根绝一切犹豫,这里任何怯懦都无济于事

1.8-《枪支批复》的情理法

关键词:客观归罪、主观归罪

长期以来,司法部门在处理涉枪案件时,一直存在这种客观主义的为数额论、唯焦耳论的倾向,而忽视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一个重要观念,那就是不知者不为罪。

客观归罪是法治不发达时期的产物。人类早期的刑法充满原始复仇的自然正义观念,基本上是根据客观损害结果来决定对行为人的处罚,丝毫不考虑主观罪过。

我国当前的刑法既非客观主义,也非主观主义,而是主客观相统一,认定犯罪,既要考虑客观上的行为,也要考虑主观上的罪过。

司法实践中有些司法机关习惯性地认为,民众必须接受法律所推行的价值观,而忘记了法律的价值观本身来源于民众朴素的道德期待。法律本身应当有其超验的根源,因此立法者的意志并非最高意志,在其上至少还应该有道德的源头,政府并非最高道德权威的化身。保守主义大师斯蒂芬:任何法律制度都注定存在缺陷,“人们的愚蠢、软弱和无知,在所有人类制度中都留有深深的烙印,就像其他任何时代和地点一样,他们现在仍然清晰可见”。

因此,刑法的合理性不是来自形而上学的推理,而是来自它所服务的道德观念。斯蒂芬《自由·平等·博爱》:法律不可能比它的民族更优秀,尽管它能够随着标准的提升而日趋严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