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agleBear2002 的博客

这里必须根绝一切犹豫,这里任何怯懦都无济于事

3.3-律师为什么喜欢为“坏人”做辩护

上帝欲毁灭所多玛和蛾摩拉两城时,亚伯拉罕站了出来,为这两城辩护。上帝在教导亚伯拉罕,人类的司法制度必然存在缺陷,最坏的制度是宁可错杀千人也不放过一人,但为了不枉杀一人,就放过千万个有罪之人,也不太合适,因此必须寻求一个平衡点。

所多玛和蛾摩拉罪恶滔天,但仍应为其辩护,为罪行重大之人辩护,正是为了防止无辜之人枉受追究。

伯尔曼:当今我们的法律已经成为无本之木;人们不再认为法律是以普遍实在为基础,西方社会正在经历迷失自我的危险,不再相信它的过去和未来,民族主义的法律史学理论无法解释西方各法律制度在过去所发生的根本变化,也无法昭示其目前的发展方向。因此,我们必须从整个法律传统的源头开始,尽可能深入最广阔的历史背景,追溯它走入当前困境的轨迹。

古希腊人崇拜多神,希腊神话中的神祗像人一样,有诸多欲望,无数权谋争斗,无数权谋争斗,神人同形同性。这种信仰体系导致真理相对,没有绝对真理,亦无善恶的严格界限。另外,这也造成古希腊的人本主义传统,多种多样的神祗为每个个体的行为都提供正当化解释,个体的价值被推到极限,智者派代表任务普罗泰戈拉甚至提出“人是万物的尺度”这个命题。

若将辩护制度的源头追溯至古希腊,这种辩护制度可能会有两个恶果。

首先,辩护缺乏正义的必要约束。神界之间推崇强者为大,人类必将效法。

其次,人本主义传统将导致辩护制度过分张扬人之权力,而忽视人权应有一定的限度。

西方文化的另一源头“希伯来—基督教”信仰强调神本主义,一神论的信仰确认了绝对真理的客观存在。因此,辩护制度应当接受绝对真理的约束,辩护必选在规则范围内行使。辩护人在辩护时要受到限制,十诫中第九诫“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人”当为辩护之铁律;同时人权也必须受到限制。

厘清辩护制度的缘起才能明白律师制度的定位:

首先,律师必须在法律范围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与其说是在捍卫当事人的利益,不如说是在通过捍卫当事人的利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其次,刑法应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这两个价值之中寻找平衡。

辩护律师与司法机关的目标时一致的,他们都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

法治社会需要律师,尤其需要律师为公众所厌恶之人提供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