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agleBear2002 的博客

这里必须根绝一切犹豫,这里任何怯懦都无济于事

4.3-规范执法,让雷洋案不再继续

规范执法不仅是对民众,也是对执法人员最大的关爱与保护。如果执法权力缺乏明显的边界和正当的程序规则,那么这种权力也就极易释放人性深处最邪恶的成分,败坏执法者的道德良知,好人难免沦为恶棍。

我们期待,雷洋之死至少在下列三个方面推动规范执法制度层面的革新。

对卖淫嫖娼的处罚应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当前对卖淫嫖娼相关处置既有行政处罚,又有刑事惩罚。然而,何为“卖淫嫖娼”从未有过明确的法律定义。公安部 1995 年 8 月 10 日《关于对盈利为目的的手淫、口淫等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为 2001 年 2 月 28 日公安部《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所废止。然而,批复既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甚至都不是行政规章,其法律效力极其有限。

因此,必须对“卖淫嫖娼”这个概念有法律上的明确定义。否则,执法的混乱是必然的。

废除收容教育制度,已经刻不容缓

收容教育名曰“教育”,其实就是惩罚,它根本就是限制甚至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它与刑罚没有本质区别,唯一的区别在于这种措施是公安机关的“自留地”,几乎不接受任何司法审查即可作出决定。

收容教育形式上是违法的。2000 年立法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指定“法律”。收容教育实质上都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国务院所颁布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明显违背立法法的规定。

收容教育在实施上给予了公安机关巨大的权力,几乎不受约束,成为权力腐败的巨大温床。

尊重规则才是顾全大局

一旦执法活动成为运动,那么执法的瑕疵和缺陷也就不可避免,甚至可以被人轻易忽略。

“聂树斌案”“胡格吉勒图案”“佘祥林案”“赵作海案”,那一起冤假错案背后没有“严打”这种运动式执法的“宏大背景”呢?

“凡动刀者,必死于刀下”,历史不断告诫我们,当权力不受法律的约束时,没有人是安全的,包括执法者在内的每一个人随时都会被推入权力的绞肉机。

当运动的发起者看到执法在短期内的巨大成就,也就很容易忽视执法中的缺陷,更难想到这将会对法治带来何种摧毁性的后果。当执法人员习惯了运动式执法的简单粗暴,也就很难再培养起对规则的尊重和敬畏。

当运动式执法成为常态,治安状况短期会有明显改善,但长期来看,甚至可能更加糟糕,社会治理成本将极大提高。违法者知道打击只是一时的,风头一过,一切都将照旧;而执法者对于日常发生的违法乱象也会选择性地忽略,他们已经习惯了攒在一起,集中打击。长此以往,小恶会成为大罪,小病会养成顽疾。

尊重法律,尊重规则,才是真正的顾全大局。

阳光之下无腐败,如果执法行为能够严格按照法律规范,谦卑地接受公众的监督,那么民意也会少去很多的质疑,执法行为也会更加光明正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