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agleBear2002 的博客

这里必须根绝一切犹豫,这里任何怯懦都无济于事

5.1-见死不救,该当何罪

法律对于特定群体之间的“见死不救”,如父母之于孩子,又如丈夫之于妻子,再如警察之于伤者,这自然都属于犯罪,并无太大争议。复杂的是,路人和伤者之间并不存在这些特定的关系。

对此问题,在世界范围内有“坏撒玛利亚人”和“好撒玛利亚人”两种做法。

所谓“坏撒玛利亚人”法,,也即要求公民在遭遇人身严重危害的时候,如果施以援手对自己没有损害,就应该积极救助,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这种立法最早出现于 19 世纪的葡萄牙,后来为法国、德国等 15 个欧洲国家的刑法典所采纳。

在英语国家常见的是“好撒玛利亚人法”,或称自愿者保护法,通过法律来鼓励善举。这种法律的主要精神在于免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如果一个人本着善意无偿施救他人,在救助过程中,即使出了纰漏(即使不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也不应承担责任。

从社会效果来看,“好撒玛利亚人法”明显要强于“坏撒玛利亚人法”,鼓励人行善比强迫人行善要容易得多。“见死不救罪”没有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否则就会混淆法律和道德的界限,使惩罚失去必要的约束。

法律不可能激进地改变社会现实,唤起人们地道德意识也不是一朝一夕之事。重建道德,要靠各种制度地齐头并进,法律能做的其实非常有限。法律只是最低的道德要求,它不可能也不应该强人所难。我们不可能期待每个人都像康德哲学所提倡的那样,不计利害得失地遵守道德戒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