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agleBear2002 的博客

这里必须根绝一切犹豫,这里任何怯懦都无济于事

5.2-路边地野草你不能采?

关键词:不知者无罪

伤槐一事涉及刑法上的认识错误,行为人在实施某行为,并不知行为构成犯罪,在晏子看来,就不能治罪,这其实也是“不知者无罪”观念的另一种体现。

然而,古罗马却有一个古老的法谚:“任何人不能以不知法而免责。

美国大法官霍姆斯:“虽然有些犯罪人的确不知自己触犯法律,但如果允许这种免责事由,那将鼓励人们对法律的漠视,而不是对法律的尊重和坚守。”

要求公民知法守法,是一种国家主义的立场。有观点甚至认为,通过对在道德上无辜的人定罪,就能够促使其他人更好地了解自己所承担的法律义务。显然,这和现代性发所倡导的个人本位立场格格不入,怎能为了所谓的国家、社会利益,就完全牺牲无辜民众的自由?另外,人们之所以守法,更多是因为社会习俗、道德规范的耳濡目染,不杀人、不盗窃、不奸淫,与其说是法律规定,还不如说是一种道德教化。

1962 年美国法学会出台的模范刑法典对传统规则给出了一些例外,认为有两种情况可以免责。一种是“官方原因所导致的法律误解”,行为人之所以不知道法律,是因为听信了像司法判决、行政命令或者其他负有解释、执行法律职责的机关及其官员的意见。另一种是法律无从知晓,如法律尚未公布或者没有合理的生效。

1975 年《德国刑法典》第 17 条:“行为人行为时没有认识到其违法性,如该错误认识不可避免,则对其行为不负责任。如该错误认识可以避免,则可减轻处罚。”

作为免责事由,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可能被滥用,导致有人假装不知法律,逃避惩罚。但若因此就废除该项规定,这有点因噎废食、因小失大了。放纵少数犯罪分子总比放纵刑罚权要安全得多,给人一次犯错的机会,方能彰显国家的气度。

法律是道德的载体,它永远不能忽视民众朴素的道德情感。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如果缺乏道德的支持,其正当性都值得怀疑。

《晏子春秋》:刑杀不辜,谓之贼,国之大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