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agleBear2002 的博客

这里必须根绝一切犹豫,这里任何怯懦都无济于事

如果没有良知的约束,法律技术主义比法盲更可怕,这种技术主义唯权力马首是瞻,为权力的需要提供各种学说,各种精致的论证,充分奉行领导的看法就是“根本大法”。马克斯·韦伯早就预见到了这一切,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的结尾,他发出了先知般的预言:“纵欲者没有心肝,专家没有灵魂”,这不幸成了现实。如果你立志以法律为业,愿你知道应当将灵魂安放何处。

在法治的征途中,我们会遇到无数的挫折,但挫折反而给我们前行的动力,让我们期待收获的欢愉。不要忘记聂树斌案长达 21 年的“拉锯”,无数法律人在挫折中坚守,最终沉冤得雪;不要忘记陈满案,23 年一路曲折,数代法律人的正义接力,冤屈最终得洗……

暂时的失利是让你预尝法治之路的不易,也是预备你去承担更大的使命,艰难困苦,玉汝于成,日拱一卒,功不唐捐。da

当前,我们最要警惕的是传统的法家之术披着法治外衣“借尸还魂”。

法治永远的命题是对权利的高度警惕,而法家的本质则是对权力的极端崇拜。法家好重刑,严刑峻法,残酷寡恩,好大喜功,急功近利,为达目的可以不择手段。但法治却拒绝一蹴而就的高歌猛进,它本着对权力深深地不信任,认为一切权力都要受到法律严格的约束,为了公平宁可牺牲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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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时间,永恒

奥古斯丁对于时间的回答:你不问我,我本来知道它是什么;你问我,我倒觉得茫然了。

迄今为止,人类对于时间大致有两种对立的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时间是循环的,它是一个封闭的环形,一圈一圈,周而复始,无始无终。在这样一种时间概念中,没有什么时刻特别,时间永远都是一样的。时间如环无端,历史没有意义。在某种意义上它完全消解了时间的概念。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时间是线性的,有始有终。有许多特定的时间点都有特定的意义,历史并不是虚无的。在这种时间观念中,有两个时间点对于每个个体都具有特殊的意义:一是作为重点的永恒,二是作为现在的当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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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存在主义

存在主义的奠基人叫做克尔凯郭尔。他认为,知识和教育很少与人类生存有关。相反,为了理解人类生命,我们需要在人生及其决定和关系中的关键环节之内认识个体。

在克尔凯郭尔看来,人有三个阶段的存在。

第一个阶段叫做审美阶段,在在这种阶段,人沉迷于短暂和当下的事务,感官的需要,欲望和冲动成为人唯一的向导。这种感官上的享受包括对艺术、学术、文学、哲学和宗教的热爱。

但是,审美的个体并不在真正意义上做出选择。即便做出了抉择,这也不属于生存选择。因为你所考虑的唯一问题是,这种选择能否实现你特定的感觉欲望。这种选择完全是当下的,在这种意义上,你其实没有进行真正的选择,你只是在选择中迷失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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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虚无

人类一直都是观念的产物。一种崇高的观念可以将人类高举,一种卑下的观念则会降低人的尊严。

一直以来,哲学家们认为,观念有高下之分。越接近永恒的观念,越是崇高。有人把这种最崇高观念称之为“绝对真理”“本体”或者“共相”,当然,还有更多人愿意把其称为“道”。

启蒙运动开始,伟大的人类开始觉得有必要用人自己的理性去审视观念,所有无法通过人类理性检视的观念都应该被抛弃。他们认为,理性之光可以驱散黑暗,把人们引向光明。康德给出了这场运动的定义:

启蒙运动,是人类自己从自己加给自己的监护状态下解放出来。监护状态,就是没有他人的引导,人就没有能力应用他的理智——要敢于认识!要有勇气使用你自己的理性——这就是启蒙运动的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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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扣扣为母报仇,连杀三人。有人为其叫好,甚至出现了这样的描述:“报名参军是为忠,为母报仇是为孝,不杀无辜是为仁,投案自首是为义!”

法律的训练让我对曾经的侠客梦至少有两点反思:首先,个体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有许多隐秘的事情我们并不知晓,因此个人对于正义的理解一定是片面的。其次,正常的社会并不是黑白分明、非此即彼的,有时善与善也会发生冲突。人的有限性很容易让我们在自己所看重的事情上附加不着边际的价值。魏征:“憎者唯见其恶,爱着只见其善。爱憎之间,所宜详慎。”

有趣的是,无论是司马迁的《游侠列传》,还是石玉昆的《三侠五义》,或是施耐庵的《水浒传》,甚至金庸的武侠小说,中国人长期以来都没有真正剔除对侠客的盼望,这种盼望本身也许就是对既定的权力意志无声的抗议

只有法治才能让人告别侠客之心,但法治不是法家,也不是法制。法治与其他易混概念的区分主要有两点:一是法律的正义源头是封闭的还是开放的,二是法律的约束对象有无例外。

第一个问题也就是谁来确定良法之良。法治不是权力意志的闭路循环,它认为在人定法以外还有超法律的原理,即代表正义的自然法。这种自然法不是权力凭空想象的,它书写在历史、文化、传统和习俗之中。法律只能被发现,而不能被制定。法律永远有超验的正义之源,因此世俗的法律正义是相对的。但是,如果法律的正义源头是封闭的,正义的标准一律取决于权力意志的乾纲独断,法律之所以正确不是因为它符合永恒的真理,而仅仅因为它是法律,那么无法得到超验正义慰藉的人心会不断地挑战既定的法律规则,人们也会对任何司法判决的公平性表示出习惯性的怀疑。“侠肝义胆”会成为民众挑战法律的托词,“王侯将相宁有种乎”的激进运动也无法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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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不知者无罪

伤槐一事涉及刑法上的认识错误,行为人在实施某行为,并不知行为构成犯罪,在晏子看来,就不能治罪,这其实也是“不知者无罪”观念的另一种体现。

然而,古罗马却有一个古老的法谚:“任何人不能以不知法而免责。

美国大法官霍姆斯:“虽然有些犯罪人的确不知自己触犯法律,但如果允许这种免责事由,那将鼓励人们对法律的漠视,而不是对法律的尊重和坚守。”

要求公民知法守法,是一种国家主义的立场。有观点甚至认为,通过对在道德上无辜的人定罪,就能够促使其他人更好地了解自己所承担的法律义务。显然,这和现代性发所倡导的个人本位立场格格不入,怎能为了所谓的国家、社会利益,就完全牺牲无辜民众的自由?另外,人们之所以守法,更多是因为社会习俗、道德规范的耳濡目染,不杀人、不盗窃、不奸淫,与其说是法律规定,还不如说是一种道德教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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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真正忌惮的从来不是舆论,而是舆论背后那种捉摸不定的权力意志。

真正能够绑架司法的是权力、金钱、人情,还是舆论?如果拒绝舆论对司法的监督,在司法领域中,权力会不会肆无忌惮?

建设法治国家,首先就是约束权力,舆论在这方面功不可没。

没有感性的理性是冰冷的机器,没有理性的感性则是狂热的激情,法律人应当平衡理想与感性。我们要尊重舆论的感性表达,但同时我们也要超越舆论的偏见与盲目,防止多数人暴政。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一再提醒人们警惕多数人的暴政,并认为这是民主制度的悖论,如果不妥善处理好这个问题,民主将会被其自身所摧毁。但是,托氏很高兴地发现,在美国,对抗这种问题的最有效武器就是法律人的规则意识与保守精神。法律要承载人类共通的道德规范,尊重每个个体的尊严,通过正当程序让正义在每个个案中得到践行。如果一种舆论为人蛊惑利用,肆意突破人类基本的道德良知,践踏个体的尊严,法律必须超越这种偏见。

法律对于特定群体之间的“见死不救”,如父母之于孩子,又如丈夫之于妻子,再如警察之于伤者,这自然都属于犯罪,并无太大争议。复杂的是,路人和伤者之间并不存在这些特定的关系。

对此问题,在世界范围内有“坏撒玛利亚人”和“好撒玛利亚人”两种做法。

所谓“坏撒玛利亚人”法,,也即要求公民在遭遇人身严重危害的时候,如果施以援手对自己没有损害,就应该积极救助,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这种立法最早出现于 19 世纪的葡萄牙,后来为法国、德国等 15 个欧洲国家的刑法典所采纳。

在英语国家常见的是“好撒玛利亚人法”,或称自愿者保护法,通过法律来鼓励善举。这种法律的主要精神在于免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如果一个人本着善意无偿施救他人,在救助过程中,即使出了纰漏(即使不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也不应承担责任。

从社会效果来看,“好撒玛利亚人法”明显要强于“坏撒玛利亚人法”,鼓励人行善比强迫人行善要容易得多。“见死不救罪”没有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否则就会混淆法律和道德的界限,使惩罚失去必要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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