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agleBear2002 的博客

这里必须根绝一切犹豫,这里任何怯懦都无济于事

当我对刘某进行道德判断的时候,我不断地反问自己一个问题:在那种情况下,我会不会也如此懦弱?

我很想做一个勇敢的人,但我并不知道当真正的挑战来临的时候,我会不会想自己所想象的甚至所宣称的那般勇敢。我宁愿永远不要出现这样的挑战,这样我就可以一直陶醉于想象当中的勇敢。

我们很容易轻易对他人进行道德上的谴责,因为这能够满足我们想象中的道德优越,甚至可以掩盖我们事实上的道德败坏。最经常指责他人的某种道德过错的人,往往自己也深陷其中,无力自拔。习惯指责他人胆小的人,很可能自己懦弱无比;习惯责备他人生活作风不好之人,更有可能在性上放纵堕落;天天在会议上批评他人贪腐之辈,有可能自己也不干净。

但是,动辄站在道德制高点教训他人的人,往自己是败类中的败类,越高调往往越败坏。只要对历史有基本的熟悉,就不难明白这个道理。

社会乱象,根源何在?切斯特顿:在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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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素,英国著名的哲学家、数学家,1950 年被授予诺贝尔文学奖。其祖父是第一代罗素伯爵,两度出任英国首相,被维多利亚女王封为伯爵。

罗素至少有 68 种著作,此外还在报纸上发表了大量的文章。罗素也是世界级的导师,几乎就所有的重大问题向人类发表意见。五四运动之后,罗素应梁启超之邀来中国讲学,给中国留下著名的五大演讲。

在他的自传中,他认为自己之所以活着,有三个动力:对爱情的渴望,对知识的追求,对人类苦难不可遏制的同情心。

对爱情的渴望,让罗素处处留情。罗素结过 4 次婚,一生绯闻不断,当时纽约城市大学以道德不胜任教职为由将其解聘。罗素认为,道德的束缚是人类不行的源泉。罗素的爱充满着对他人的利用,他爱的只是自己、他的空虚需要从一个又一个的女人身上获得满足,但却永远无法满足。

罗素 1950 年获得诺贝尔文学奖,获奖作品为《婚姻和道德》。获奖词中,称赞罗素“为人类的道德文化做出了贡献。”可笑的是,在婚姻和私生活上,罗素恰恰抛弃了道德,从没有放弃过任何机会染指遇见的任何一个女人,甚至包括他的学生——1948 年诺贝尔文学奖获得者、诗人艾略特的妻子。除了数不清的情妇外,罗素的受害者们还包括大量身份卑微的人:家庭女仆、保姆,或是经过物资的随便哪位年轻、漂亮的女性。罗素的研究者说他由充分的证据证明罗素不顾高龄,仍在追逐他遇到的每一个穿裙子的人,他干这类事臭名远扬,甚至还不是背着妻子,而是就在她的眼前,当着那些他屋里客人的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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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想对没有获奖的同学说,榜样是可以复制的。如果一个榜样,不能复制,那他只可能是天才或者奇迹。

其次,我想对获奖的同学说,榜样是必然会腐朽的。获得表彰的幸福感不久就会消失,剩下的只是空虚。如何让这种幸福感持续?追求更高的荣誉的人却容易摔得粉身碎骨。让幸福感持续的唯一办法就是以感恩的心、谦卑的心接受一切成功与失败。同学们获得荣誉,要感谢很多人,但是唯一不能感谢的就是你自己。如果你认为是你自己的才干、智慧让你获得了成功,那你注定不会幸福。

最后,我想对所有人说,真正的榜样不在这台上,它在我们的内心,也就是我们与生俱来的道德良知。良知才是最好的榜样。法律要追求公平与正义,而良知也是公平和正义的尺度。顺从良知的呼召,做一个真实的人,无论在顺境和困境,都能彰显人性的光辉,克制人性的幽暗,一个行在光明之中的光明之子才是真正的榜样

一个卓越的法大人,并不取决于你的知识、财富、官职,而取决于你是否坚守了良知的底线。

(本文是罗翔 2011 年“榜样法大”颁奖典礼的致辞。现场听过这个致辞的同学现在很多估计都事业有成,但不知是否还在向真正的榜样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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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性犯罪强制登记制度

由于性犯罪者的再犯率很高,因此国家有义务将这些潜在的危险告诉公众,以使公众及早防范犯罪。梅根法案虽然有控制犯罪的实际作用,但自实施以来引发了重大争议,按美国学者克合的归纳,这涉及两类问题:

一是有关犯罪登记公告“是否为刑罚”的争议。

二是梅根法案是否违背了美国宪法所规定的隐私权、迁徙保护条款以及正当程序条款。

如何在矫正罪犯和减少再犯率之间取得平衡,如何在预防犯罪前提下也尊重犯罪人的尊严,是梅根法案给我们提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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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客观归罪、主观归罪

长期以来,司法部门在处理涉枪案件时,一直存在这种客观主义的为数额论、唯焦耳论的倾向,而忽视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一个重要观念,那就是不知者不为罪。

客观归罪是法治不发达时期的产物。人类早期的刑法充满原始复仇的自然正义观念,基本上是根据客观损害结果来决定对行为人的处罚,丝毫不考虑主观罪过。

我国当前的刑法既非客观主义,也非主观主义,而是主客观相统一,认定犯罪,既要考虑客观上的行为,也要考虑主观上的罪过。

司法实践中有些司法机关习惯性地认为,民众必须接受法律所推行的价值观,而忘记了法律的价值观本身来源于民众朴素的道德期待。法律本身应当有其超验的根源,因此立法者的意志并非最高意志,在其上至少还应该有道德的源头,政府并非最高道德权威的化身。保守主义大师斯蒂芬:任何法律制度都注定存在缺陷,“人们的愚蠢、软弱和无知,在所有人类制度中都留有深深的烙印,就像其他任何时代和地点一样,他们现在仍然清晰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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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的司法制度中,法院一旦做出无罪判决,将会直接导致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承担一定的国家赔偿责任,甚至就连具办案的警察、检察官也会受到“错案责任追究”。甚至,在司法机关内部还存在着一些成文或不成文的绩效考核规定,对刑事破案率、批捕率、无罪判决率、撤诉率等进行考核。检察机关往往把无罪判决率作为案件质量考核的硬指标,出现无罪判决,责任人要承担不利后果。一些时候,当事人权利与司法机关绩效考核发生了本不该有的联系

法治的基本要义在于用公开的规则去约束权力,让民众能够有合理的预期,免于惶惶未知的恐惧。

法治必须约束权力,保障自由。通俗地说,国家只拥有法律所规定的权力,而法律所不禁止的则是公民的自由驰骋之地。当权力有其固定的边界时,民众才能享有法律所赋予的免于恐惧的自由。如若法外另有民众无法知悉的内部规则,人们也就无法形成合理的预期,不可避免地会陷入未知的恐惧。

当前一个值得警惕的现象就是“以法治之名行法家之实”。法家虽然也强调制定规则,但在规则之外仍有大量不为民众知悉的例外秘术。如果司法是一种让人莫名恐惧的力量,那这一定是法家的幽灵,而绝非法治的精神。

无论坚持多么崇高的抽象理念,我们都不要在自己的坚守上附加不着边际的价值,并让他们成为我们信念中的牺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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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刑法悖论十讲:犯罪的决定与被决定

1993 年遗传学家汉·布鲁纳发表报告称某个具有特殊历史的荷兰甲组的男性成员都有一种奇怪的攻击性,通常是暴力行为,如裸漏、纵火和强奸等。他们对很小的挫折和压力的反应都很疯狂,如叫喊、咒骂,甚至殴打激怒他们的人。布鲁纳经过多年的秘密研究后,声称在这些深受折磨的男性身上发现了一小段基因缺陷,它产生的一种酶,即单胺氧化酶 MAO 会阻断大脑中用于传递信息的化学物质。因此,那些具有这种基因缺陷的人便积累了过多的具有巨大能量的神经递质,如血清素、去甲肾上腺素和多巴胺等,这些积累导致攻击性的爆发。

如果把“圆”看成一个有关正义的隐喻,那么每画一个“圈”的决定都是一种与正义有关的追求。一般说来,至少有三种勾画“圆圈”的态度。

第一种人随意乱画,如画了个四边形,然后称之为“圆”。居上位者如此为之,可能是为了测试下属的忠诚,如赵高的指鹿为马;如果居下位者也学着如此为之,那自然是唯领导马首是瞻。

第二种人很用心地手绘圆圈,但无奈所画之圆就是不太规则。他们中的一部分会灰心丧气,甚至干脆放弃。这些人觉得世上本无圆,庸人自扰之。理想破灭之后的虚无会让这些人以犬儒讥诮的心态来看待一切,也就慢慢转变为第一种人。

第三种人用先进的仪器画圆,如使用圆规。当画出一个合格的圆,会非常开心,并讲自己所画的“圆”定义为圆的标准。如果有人提醒他们,其实还有更完美的圆,他们会把这种意见当作对自己的挑战,因为他们俨然已经是真理的代表。绝对的权力绝对导致自恋。

应然正义和实然正义是法律永恒的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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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生命中缺乏一个终极的敬仰对象,人就不可避免地会把自己置于生命中最重要地地位,形成无法抑制的自恋。

自恋让人执着于对他人的利用,所有的人际交往都只是在满足自己的需要。他人失去利用价值,“爱”也就消失殆尽。

自恋让人缺乏安全感。人知道自己的有限,自恋让人不断提升自我来对抗对未来的焦虑,但不断的自我成功带来的却是更大的不安全感,以及对同类更深的敌意。自恋让人与人之间充满着仇恨,仇恨带来恐惧,恐惧又带来更多的仇恨。

恐惧让人选择结盟,盟友都是具有相同优越感的人,通过对敌人的“同仇敌忾”深化了盟友的自我优越感。

然而,这种安全感极不稳定。一方面,结盟会让群体之间冲突加大,产生更大的仇恨;另一方面,人自恋与仇恨的天性也会在盟友内部形成新的派别、新的冲突、新的仇恨。一个仇恨异族的人,也一定会在本族中分门别类,造成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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