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agleBear2002 的博客

这里必须根绝一切犹豫,这里任何怯懦都无济于事

关键词:客观归罪、主观归罪

长期以来,司法部门在处理涉枪案件时,一直存在这种客观主义的为数额论、唯焦耳论的倾向,而忽视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一个重要观念,那就是不知者不为罪。

客观归罪是法治不发达时期的产物。人类早期的刑法充满原始复仇的自然正义观念,基本上是根据客观损害结果来决定对行为人的处罚,丝毫不考虑主观罪过。

我国当前的刑法既非客观主义,也非主观主义,而是主客观相统一,认定犯罪,既要考虑客观上的行为,也要考虑主观上的罪过。

司法实践中有些司法机关习惯性地认为,民众必须接受法律所推行的价值观,而忘记了法律的价值观本身来源于民众朴素的道德期待。法律本身应当有其超验的根源,因此立法者的意志并非最高意志,在其上至少还应该有道德的源头,政府并非最高道德权威的化身。保守主义大师斯蒂芬:任何法律制度都注定存在缺陷,“人们的愚蠢、软弱和无知,在所有人类制度中都留有深深的烙印,就像其他任何时代和地点一样,他们现在仍然清晰可见”。

阅读全文 »

在中国的司法制度中,法院一旦做出无罪判决,将会直接导致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承担一定的国家赔偿责任,甚至就连具办案的警察、检察官也会受到“错案责任追究”。甚至,在司法机关内部还存在着一些成文或不成文的绩效考核规定,对刑事破案率、批捕率、无罪判决率、撤诉率等进行考核。检察机关往往把无罪判决率作为案件质量考核的硬指标,出现无罪判决,责任人要承担不利后果。一些时候,当事人权利与司法机关绩效考核发生了本不该有的联系

法治的基本要义在于用公开的规则去约束权力,让民众能够有合理的预期,免于惶惶未知的恐惧。

法治必须约束权力,保障自由。通俗地说,国家只拥有法律所规定的权力,而法律所不禁止的则是公民的自由驰骋之地。当权力有其固定的边界时,民众才能享有法律所赋予的免于恐惧的自由。如若法外另有民众无法知悉的内部规则,人们也就无法形成合理的预期,不可避免地会陷入未知的恐惧。

当前一个值得警惕的现象就是“以法治之名行法家之实”。法家虽然也强调制定规则,但在规则之外仍有大量不为民众知悉的例外秘术。如果司法是一种让人莫名恐惧的力量,那这一定是法家的幽灵,而绝非法治的精神。

无论坚持多么崇高的抽象理念,我们都不要在自己的坚守上附加不着边际的价值,并让他们成为我们信念中的牺牲品。

阅读全文 »

参见:刑法悖论十讲:犯罪的决定与被决定

1993 年遗传学家汉·布鲁纳发表报告称某个具有特殊历史的荷兰甲组的男性成员都有一种奇怪的攻击性,通常是暴力行为,如裸漏、纵火和强奸等。他们对很小的挫折和压力的反应都很疯狂,如叫喊、咒骂,甚至殴打激怒他们的人。布鲁纳经过多年的秘密研究后,声称在这些深受折磨的男性身上发现了一小段基因缺陷,它产生的一种酶,即单胺氧化酶 MAO 会阻断大脑中用于传递信息的化学物质。因此,那些具有这种基因缺陷的人便积累了过多的具有巨大能量的神经递质,如血清素、去甲肾上腺素和多巴胺等,这些积累导致攻击性的爆发。

如果把“圆”看成一个有关正义的隐喻,那么每画一个“圈”的决定都是一种与正义有关的追求。一般说来,至少有三种勾画“圆圈”的态度。

第一种人随意乱画,如画了个四边形,然后称之为“圆”。居上位者如此为之,可能是为了测试下属的忠诚,如赵高的指鹿为马;如果居下位者也学着如此为之,那自然是唯领导马首是瞻。

第二种人很用心地手绘圆圈,但无奈所画之圆就是不太规则。他们中的一部分会灰心丧气,甚至干脆放弃。这些人觉得世上本无圆,庸人自扰之。理想破灭之后的虚无会让这些人以犬儒讥诮的心态来看待一切,也就慢慢转变为第一种人。

第三种人用先进的仪器画圆,如使用圆规。当画出一个合格的圆,会非常开心,并讲自己所画的“圆”定义为圆的标准。如果有人提醒他们,其实还有更完美的圆,他们会把这种意见当作对自己的挑战,因为他们俨然已经是真理的代表。绝对的权力绝对导致自恋。

应然正义和实然正义是法律永恒的主题。

阅读全文 »

当生命中缺乏一个终极的敬仰对象,人就不可避免地会把自己置于生命中最重要地地位,形成无法抑制的自恋。

自恋让人执着于对他人的利用,所有的人际交往都只是在满足自己的需要。他人失去利用价值,“爱”也就消失殆尽。

自恋让人缺乏安全感。人知道自己的有限,自恋让人不断提升自我来对抗对未来的焦虑,但不断的自我成功带来的却是更大的不安全感,以及对同类更深的敌意。自恋让人与人之间充满着仇恨,仇恨带来恐惧,恐惧又带来更多的仇恨。

恐惧让人选择结盟,盟友都是具有相同优越感的人,通过对敌人的“同仇敌忾”深化了盟友的自我优越感。

然而,这种安全感极不稳定。一方面,结盟会让群体之间冲突加大,产生更大的仇恨;另一方面,人自恋与仇恨的天性也会在盟友内部形成新的派别、新的冲突、新的仇恨。一个仇恨异族的人,也一定会在本族中分门别类,造成争端。

阅读全文 »

本文勘误:书中第 4 页第 9 行,“只是行不出来由不得我”应为“只是行出来由不得我”。

勇敢的正当化根据是什么?

是道德主义吗?按照道德规则行事,做一个有德性的人,丝毫不考虑这个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康德:道德本来就不教导我们如何使自己幸福,而是教导我们如何使自己无愧于幸福

“立志行善由得我,只是行出来由不得我”以道德主义作为行事为人的根据,最大的痛苦就是在“知道”和“做到”之间存在一个天然的鸿沟。德行的初心可能走向德行的幻灭

是功利主义吗?根据行为的结果来决定是否行为。边沁认为幸福没有高下之分,根据自己的经验计算利害得失,不可避免的会走向庸俗。这种功利观一定会让人追求现实的快乐,追逐眼前的利益,选择怯懦而非勇敢

阅读全文 »

核心论点:

  1. 热点写作不是沽名钓誉
    1. 正义本身值得追求,结果合乎欲求
    2. 追求自然结果非常道德
  2. 热点写作不是剥削他人
    1. 人在作为目的的同时可以作为手段被正当利用
    2. 结果上不传递正面价值构成剥削
    3. 动机只能由行为人自己判断,不能作为指责依据

对于热点写作,有两种最常见的指责:一是沽名钓誉,博人眼球;二是消费他人,如秃鹫食腐肉令人恶心。

第一种指责很容易驳斥。柏拉图《理想国》:正义不仅本身值得追求,其结果也往往合乎欲求

医生治病和从政为官都是一种独特的技艺,而如果这种行为只是为了追逐自己的利益,这就不再是一种技艺。写作亦然。人们常说“但行好事,莫问前程”,通常的情况是,为了好事去努力,也就有可能得到所附随的前程。但如果“只为前程,无所谓好事”,很可能既无好事,又无前程。

阅读全文 »

穆勒对边沁功利主义的修正:

  1. 快乐有高下之分
  2. 德性也是一种幸福
  3. 正义需要感性的力量

快乐有高下之分

边沁认为,道德的最高原则就是使幸福最大化。快乐只有量的区别,而没有质的区别:物质或肉体的快乐是简单的快乐,精神的快乐是复杂的快乐,复杂的快乐只是简单的快乐的量的扩大。

穆勒把快乐分为幸福和满足。人类具有的官能高于动物的欲望。幸福与人的尊严有关,而满足与人的尊严无关。动物式的欲望很容易得到满足,但人类对幸福的追求却永无止境。

阅读全文 »

官方网站:The TLA+ Home Page by Leslie Lamport

视频链接:The TLA+ Video Course

Terminology

TLA:时序逻辑行为(Temporal Logic of Actions)

TLC:遍历 TLA+ 抽象出来的系统的每一个可能路径,并在每条可能的路径上对一些条件(称为“不变式”)进行检验。

阅读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