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agleBear2002 的博客

这里必须根绝一切犹豫,这里任何怯懦都无济于事

《正义论》的作者罗尔斯认为,在“无知之幕”的遮蔽下,会产生两种公正原则:第一种原则是为所有公民你提供平等的基本自由,如言论自由和宗教自由,这一原则要优先于社会功利和总体福利的考虑。即便你一贫如洗,你依然拥有一些基本权利且是任何人都无法干涉的。第二种原则是关心社会和经济的平等,尽管它并不要求一种平等的关于收入和财富的分配,但它却允许那些有利于社会最不利者的社会和经济方面的不平等。换言之,要用差异原则来纠正市场竞争产生的不公平,每个人所拥有的才能和天赋是不平等的,如果大家都在同一条起跑线上赛跑,会出现事实上的不平等。因此公共政策应当向弱者适当倾斜,而不是让强者通吃一切

在当下的中国,我们最要警惕的是一种新的“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思维,即用传统法家的思想冠以功利主义、市场经济和法治的幌子。

法家崇拜权力,对其而言,权力永远超越法律,知法守法只是针对老百姓而言的,权力则高高在上,可以任意悔法造法。

一些“法家”不仅顶着法治的“大帽子”,还扯来了功利主义和自由竞争两面大旗。一方面,言必称最大多数的最大利益,不顾少数群体的利益。另一方名,则以自由竞争来规避对弱者本应承担的道义责任。

在任何行业,如果人们信奉强者为大,也就不可能真正遵守规则,因为规则只对弱者有效,强者永远跳出规则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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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帝欲毁灭所多玛和蛾摩拉两城时,亚伯拉罕站了出来,为这两城辩护。上帝在教导亚伯拉罕,人类的司法制度必然存在缺陷,最坏的制度是宁可错杀千人也不放过一人,但为了不枉杀一人,就放过千万个有罪之人,也不太合适,因此必须寻求一个平衡点。

所多玛和蛾摩拉罪恶滔天,但仍应为其辩护,为罪行重大之人辩护,正是为了防止无辜之人枉受追究。

伯尔曼:当今我们的法律已经成为无本之木;人们不再认为法律是以普遍实在为基础,西方社会正在经历迷失自我的危险,不再相信它的过去和未来,民族主义的法律史学理论无法解释西方各法律制度在过去所发生的根本变化,也无法昭示其目前的发展方向。因此,我们必须从整个法律传统的源头开始,尽可能深入最广阔的历史背景,追溯它走入当前困境的轨迹。

古希腊人崇拜多神,希腊神话中的神祗像人一样,有诸多欲望,无数权谋争斗,无数权谋争斗,神人同形同性。这种信仰体系导致真理相对,没有绝对真理,亦无善恶的严格界限。另外,这也造成古希腊的人本主义传统,多种多样的神祗为每个个体的行为都提供正当化解释,个体的价值被推到极限,智者派代表任务普罗泰戈拉甚至提出“人是万物的尺度”这个命题。

若将辩护制度的源头追溯至古希腊,这种辩护制度可能会有两个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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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感谢大家的批评,因为这可以不断更让我审视并纠正自己的观点,不断走出个人常态的自恋。

人有无资格进行道德谴责?

人当然有资格进行道德谴责,只是不要轻易地抡起道德的杀威棒。

每个人的心中都有一个“理想人”的范例,用柏拉图的话术语来说这叫做人的“共相”。这种“理想人”有着高尚、勇敢、知恩图报等诸多美德。

当他人的行为举止严重违反了“理想人”的标准,就会激起我们内心的愤怒。这种愤怒本身是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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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对刘某进行道德判断的时候,我不断地反问自己一个问题:在那种情况下,我会不会也如此懦弱?

我很想做一个勇敢的人,但我并不知道当真正的挑战来临的时候,我会不会想自己所想象的甚至所宣称的那般勇敢。我宁愿永远不要出现这样的挑战,这样我就可以一直陶醉于想象当中的勇敢。

我们很容易轻易对他人进行道德上的谴责,因为这能够满足我们想象中的道德优越,甚至可以掩盖我们事实上的道德败坏。最经常指责他人的某种道德过错的人,往往自己也深陷其中,无力自拔。习惯指责他人胆小的人,很可能自己懦弱无比;习惯责备他人生活作风不好之人,更有可能在性上放纵堕落;天天在会议上批评他人贪腐之辈,有可能自己也不干净。

但是,动辄站在道德制高点教训他人的人,往自己是败类中的败类,越高调往往越败坏。只要对历史有基本的熟悉,就不难明白这个道理。

社会乱象,根源何在?切斯特顿:在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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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素,英国著名的哲学家、数学家,1950 年被授予诺贝尔文学奖。其祖父是第一代罗素伯爵,两度出任英国首相,被维多利亚女王封为伯爵。

罗素至少有 68 种著作,此外还在报纸上发表了大量的文章。罗素也是世界级的导师,几乎就所有的重大问题向人类发表意见。五四运动之后,罗素应梁启超之邀来中国讲学,给中国留下著名的五大演讲。

在他的自传中,他认为自己之所以活着,有三个动力:对爱情的渴望,对知识的追求,对人类苦难不可遏制的同情心。

对爱情的渴望,让罗素处处留情。罗素结过 4 次婚,一生绯闻不断,当时纽约城市大学以道德不胜任教职为由将其解聘。罗素认为,道德的束缚是人类不行的源泉。罗素的爱充满着对他人的利用,他爱的只是自己、他的空虚需要从一个又一个的女人身上获得满足,但却永远无法满足。

罗素 1950 年获得诺贝尔文学奖,获奖作品为《婚姻和道德》。获奖词中,称赞罗素“为人类的道德文化做出了贡献。”可笑的是,在婚姻和私生活上,罗素恰恰抛弃了道德,从没有放弃过任何机会染指遇见的任何一个女人,甚至包括他的学生——1948 年诺贝尔文学奖获得者、诗人艾略特的妻子。除了数不清的情妇外,罗素的受害者们还包括大量身份卑微的人:家庭女仆、保姆,或是经过物资的随便哪位年轻、漂亮的女性。罗素的研究者说他由充分的证据证明罗素不顾高龄,仍在追逐他遇到的每一个穿裙子的人,他干这类事臭名远扬,甚至还不是背着妻子,而是就在她的眼前,当着那些他屋里客人的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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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想对没有获奖的同学说,榜样是可以复制的。如果一个榜样,不能复制,那他只可能是天才或者奇迹。

其次,我想对获奖的同学说,榜样是必然会腐朽的。获得表彰的幸福感不久就会消失,剩下的只是空虚。如何让这种幸福感持续?追求更高的荣誉的人却容易摔得粉身碎骨。让幸福感持续的唯一办法就是以感恩的心、谦卑的心接受一切成功与失败。同学们获得荣誉,要感谢很多人,但是唯一不能感谢的就是你自己。如果你认为是你自己的才干、智慧让你获得了成功,那你注定不会幸福。

最后,我想对所有人说,真正的榜样不在这台上,它在我们的内心,也就是我们与生俱来的道德良知。良知才是最好的榜样。法律要追求公平与正义,而良知也是公平和正义的尺度。顺从良知的呼召,做一个真实的人,无论在顺境和困境,都能彰显人性的光辉,克制人性的幽暗,一个行在光明之中的光明之子才是真正的榜样

一个卓越的法大人,并不取决于你的知识、财富、官职,而取决于你是否坚守了良知的底线。

(本文是罗翔 2011 年“榜样法大”颁奖典礼的致辞。现场听过这个致辞的同学现在很多估计都事业有成,但不知是否还在向真正的榜样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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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性犯罪强制登记制度

由于性犯罪者的再犯率很高,因此国家有义务将这些潜在的危险告诉公众,以使公众及早防范犯罪。梅根法案虽然有控制犯罪的实际作用,但自实施以来引发了重大争议,按美国学者克合的归纳,这涉及两类问题:

一是有关犯罪登记公告“是否为刑罚”的争议。

二是梅根法案是否违背了美国宪法所规定的隐私权、迁徙保护条款以及正当程序条款。

如何在矫正罪犯和减少再犯率之间取得平衡,如何在预防犯罪前提下也尊重犯罪人的尊严,是梅根法案给我们提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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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客观归罪、主观归罪

长期以来,司法部门在处理涉枪案件时,一直存在这种客观主义的为数额论、唯焦耳论的倾向,而忽视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一个重要观念,那就是不知者不为罪。

客观归罪是法治不发达时期的产物。人类早期的刑法充满原始复仇的自然正义观念,基本上是根据客观损害结果来决定对行为人的处罚,丝毫不考虑主观罪过。

我国当前的刑法既非客观主义,也非主观主义,而是主客观相统一,认定犯罪,既要考虑客观上的行为,也要考虑主观上的罪过。

司法实践中有些司法机关习惯性地认为,民众必须接受法律所推行的价值观,而忘记了法律的价值观本身来源于民众朴素的道德期待。法律本身应当有其超验的根源,因此立法者的意志并非最高意志,在其上至少还应该有道德的源头,政府并非最高道德权威的化身。保守主义大师斯蒂芬:任何法律制度都注定存在缺陷,“人们的愚蠢、软弱和无知,在所有人类制度中都留有深深的烙印,就像其他任何时代和地点一样,他们现在仍然清晰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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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的司法制度中,法院一旦做出无罪判决,将会直接导致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承担一定的国家赔偿责任,甚至就连具办案的警察、检察官也会受到“错案责任追究”。甚至,在司法机关内部还存在着一些成文或不成文的绩效考核规定,对刑事破案率、批捕率、无罪判决率、撤诉率等进行考核。检察机关往往把无罪判决率作为案件质量考核的硬指标,出现无罪判决,责任人要承担不利后果。一些时候,当事人权利与司法机关绩效考核发生了本不该有的联系

法治的基本要义在于用公开的规则去约束权力,让民众能够有合理的预期,免于惶惶未知的恐惧。

法治必须约束权力,保障自由。通俗地说,国家只拥有法律所规定的权力,而法律所不禁止的则是公民的自由驰骋之地。当权力有其固定的边界时,民众才能享有法律所赋予的免于恐惧的自由。如若法外另有民众无法知悉的内部规则,人们也就无法形成合理的预期,不可避免地会陷入未知的恐惧。

当前一个值得警惕的现象就是“以法治之名行法家之实”。法家虽然也强调制定规则,但在规则之外仍有大量不为民众知悉的例外秘术。如果司法是一种让人莫名恐惧的力量,那这一定是法家的幽灵,而绝非法治的精神。

无论坚持多么崇高的抽象理念,我们都不要在自己的坚守上附加不着边际的价值,并让他们成为我们信念中的牺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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