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agleBear2002 的博客

这里必须根绝一切犹豫,这里任何怯懦都无济于事

让这个社会变得更好,还需要每一个人更多秉持目光四射的全局观念,更多承担力所能及的社会责任

在今日中国的现实语境下谈全局观念,很容易招来拍砖乃至讥笑。一个传统上如此重视集体归属感的群体,又刚从“狠斗私字一闪念”的年代走出来不远,很多人还沉浸在对“无我”的反思之中。追求个性的张扬,强调多元与多样,思想的松绑,仿佛才刚刚开始。有什么必要在肯定个体意识的同时,强调全局观念的“也要”?

这正是社会治理的复杂性所在。

事实上,改革开放以来,没有哪种观念像个体意识与利益诉求一样,如此席卷人心。从“主观为自己,客观为他人”到“我的地盘我做主”,从“言利未必非君子”到“无利不起早”,个人利益已经成为很多人处理社会关系的出发点。或含蓄或直白,或温和或激烈,对个体的强调,迅速在社会价值谱系中全线展开。

观念的演进,源自奔流的实践。个体意识勃兴的背后,是告别计划经济、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进程。明确的权利主体和利益边界,是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的内在要求。“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都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做法都要坚决防止和纠正”,也正是因为对个体利益的尊重,中国的改革和发展才赢得了亿万人发自内心的推动。只有集体没有个体的时代一去不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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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中国,正处于从传统到现代的艰难爬坡中,法治观念必须“跟得上”权利意识的步伐。

这些年来中国社会的最大变化之一,就是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如果说,当年一部《秋菊打官司》的电影,曾让人们充满好奇,那么今天,“讨说法”已经成为社会口头禅。从主张经济、社会、文化和消费者权利,到捍卫政治、环境、食品安全和纳税人权利,“权利意识”从未像今天这样,如此深入人心、影响社会、改变国家。

毫无疑问,这是一个走向权利的时代。市场经济发展带来的自由平等意识、网络媒体勃兴提供的多元表达平台、民主政治进步造就的个体意识启蒙,所有这一切,成为人们权利意识的萌发、表达和伸张的“时代注脚”。与之相伴,“权利意识”的高涨,也为树立法律权威、培养法治观念、发掘公民意识,起到了巨大推动作用,成为社会进步的催化剂。“一元钱”官司的较真,厘清的是社会是非观念;“物权”概念的普及,调动起创造财富的热情;“环境权”的主张,增强着生态文明的群众基础……

与此同时,时代的洪流往往泥沙俱下,在极短时期内高涨的权利意识,也呈现出某种“初级阶段”特征。正如《社会管理蓝皮书——中国社会管理创新报告》指出的,“一部分人只注重享受权利,不注重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由此导致公众权利意识强与社会责任意识弱并存这一现象的存在”。飞机航班延误,冲上跑道拦飞机;发生医患纠纷,把棺材花圈抬到医院;网上讨论辩论,动辄粗口相向,乃至暴力威胁……一些人为了维护个人权益,无视他人权益,罔顾公共利益,甚至更进一步,把他人权益、公共利益当作讨价还价的筹码,以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这种走岔道的极端方式,将“权利意识”异化为“交相害”而非“交相利”的行为,让人遗憾,也发人深思:权利的风帆如何行进,才能抵达文明的彼岸?

“在一个多少算得上是文明的社会里,一个人所能够拥有的一切权利,其唯一的来由是法律。”法学家杰里米·边沁的结论一针见血。“权利意识”的伸张,离不开“法治观念”护航。在法律的条款中去寻找依据,权利的主张才能水到渠成;在法治的框架下予以推进,权利的实现才能顺理成章。反之,把“权利”当作为所欲为的通行证,认为有了利益诉求,就能够理直气壮地去冲撞底线、挑战规则、突破边界,整个社会又如何做到和谐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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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我们时代的问题?

“不回避矛盾,不掩盖问题”,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是对问题应有的态度。“问题是时代的声音”,30 多年改革开放历程,可以说正是在解决问题中步步向前。如果眼里没有问题、心里没有期待,也就不会改革、难言发展。有“问题意识”,是认识能力提升的表现;能畅所欲言直面问题,更是时代社会的进步。

然而,过犹不及。如果“唯以问题识天下”,群情激愤中,任“问题焦虑症”裹挟成极端情绪,固化为狭隘认识,演变为偏执思想,将人人变成易燃易爆品;如果“只让问题遮望眼”,心灰意冷间,让“问题悲观症”驱逐社会自信心,抵消发展正能量,吞噬我们的幸福感,“问题意识”本身就也成了问题。

今天的中国,发展很快,矛盾高发,问题不少。我们固然要有“一万年太久,只争朝夕”的紧迫感,但也不能期望万年之事、朝夕解决。将问题拖成历史问题诚不可取,毕其功于一役也绝不现实。任何时候不能忘了,我们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面对各种问题,不切实际的空头支票,超越阶段的夸张口号,或是“一招就灵”的万能良药,不是天真幼稚,就是轻浮狂躁。

**历史无非就是问题的消亡和解决,现实也无非是问题的存在和发展。从辩证法的角度看待我们所处的世界,本身就是一个不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关键是要把问题放在中国的现实语境中观察,与国情对接、跟现实对表。**一年一度的春运最为典型,一个多月 34 亿人次出行,而人均拥有的铁路,还不到一根香烟长度。现代化的速度提升了,过程却无法压缩,再加上不断增大的人口规模、水涨船高的期待诉求,都使问题的存在有客观性、必然性,问题的解决有复杂性、长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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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自由主义、家长主义

问题引入:吸毒是犯罪吗

刑法没有规定吸毒罪,但是吸毒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有些国家属于违警罪。对吸毒成瘾的人员,进行强制戒毒。

吸毒可能成立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最高无期),容留他人吸毒罪(最高 3 年),引诱、教唆、七篇他人吸毒(最高 7 年)。与之类似的是卖淫:卖淫本身不是犯罪,但可以治安处罚,组织卖淫、引诱卖淫、容留卖淫都是构成犯罪。

观点探讨:自由主义与家长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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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性侵犯、性自治权、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尊严

性侵犯最是侵犯他人性自治权的一种犯罪

刑法中的性侵犯罪包括: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等一系列对性自治权进行侵犯的犯罪。

性自治权

性自治权就是保护被害人(主要是保护女性)作为人拥有的在性问题上的自治权,是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主要是在性方面的消极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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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聂树斌案谈起

1994 年河北石家庄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聂树斌被认定为凶手,随后被执行死刑。

十多年后,王书金在河南落网,交代河北案情。 2007 年一审被判处死刑的王书金,向河北高院提起上诉,理由是检察机关没有起诉他强奸杀害康某的罪行,导致无辜者聂树斌蒙冤,请求增加其罪。

2016 年 12 月 2 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对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案,再次公开审理,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

贝卡利亚之死刑存废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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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生命权、主体难题、生存利益、

刑法学界公认,故意杀人是对生命权的侵犯。

伊比鸠鲁学派:人若在既无死亡,死亡即人已不在。死亡对死去的人来说不是一种恶。

主体难题

凶手像被害人开枪,可以说行为威胁了被害人的生命权。但当被害人死了,他已经不再在拥有生命权,行为又如何会对生命权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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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第三方理论、禁止剥削、双重剥削

敲诈勒索悖论的提出

张三酒后进入色情场所消费,被妻子闺蜜李四发现。李四向张三勒索一万元。

按照权利学说,行为人拥有权利,通过放弃权利获得利益,只是一种正常的交易行为。

敲诈勒索的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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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法律非刑化,约束权力,工具主义刑法观,程序正义

刑法是否只是镇压之法

刑:拿人开刀。

1983 年严打,刑法的镇压功能发挥到了极限。很多人被重判、冤枉,甚至被妄杀。流氓罪,最高刑死刑。(孙中国、李健和:《中国严打的理论与实践》)

《左传》:刑不可知,威不可测,则民畏上也一种秘而不宣的刑法,较之公开明示的法律,反而能够更大范围地打击一切所谓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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